衢州正式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市委办、市府办下发《衢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五项情形被认定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驻衢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适用军队相关规定。
赔偿内容
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控制、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勘验、审计、评估、律师代理等必要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赔偿权利人
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来源:衢州环保
编辑:江玲钰